(2014)伊中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执行伊春市带岭福利厂、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拖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中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伊中法执字第21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带岭社会福利厂土地使用面积17341.83平方米,办公室803平方米,配电室66平方米,锯木车间372.96平方米,地板块车间1143平方米,门卫29.7平方米,仓库188平方米,仓库2303.8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决绝接收查封的房产,土地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带岭社会福利厂土地使用面积17341.83平方米,办公室803平方米,配电室66平方米,锯木车间372.96平方米,地板块车间1143平方米,门卫29.7平方米,仓库188平方米,仓库2303.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强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