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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杨世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世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5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在水一方小区A栋203室。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华,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兴隆街1号2楼。法定代表人:薛淑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巍,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兴隆街1号2楼。法定代表人:崔应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巍,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杰。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再审申请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世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兆堂审 判 员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 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