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更登才让、卓玛本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法定代表人王如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更登才让,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被执行人卓玛本,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更登才让、卓玛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更登才让、卓玛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更登才让、卓玛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更登才让的收入人民币3155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更尕三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