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永年、吴瑞凤与王丽萍、黄小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年,吴瑞凤,王丽萍,黄小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黄永年。原告吴瑞凤(黄永年之妻)。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萍。委托代理人谭翔,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年、吴瑞凤与被告王丽萍、黄小明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年、吴瑞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