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廖某,阳朔县白沙镇初级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桂林内燃机配件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因与被告潘某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回原告廖某150元)。审判员 胡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掁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