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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廖某,阳朔县白沙镇初级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桂林内燃机配件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因与被告潘某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回原告廖某150元)。审判员  胡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掁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