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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兰英与被申请人孙眸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兰英,孙眸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任兰英,女。被执行人孙眸喃,女。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孙眸喃赔偿原告任兰英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0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孙眸喃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任兰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眸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孙眸喃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任兰英可就未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劲松审 判 员  何 岳代理审判员  易清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