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502王建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滨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02号罪犯王建滨,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罪犯王建滨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3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王建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岗位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现考核得分8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滨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