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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蒙城计生委与鹿燕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坤,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陈坤,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执行人鹿燕,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执行人陈坤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作的蒙计征决(2013)O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坤、鹿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坤、鹿燕限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坤、鹿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鹿燕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1790001804086的存款42000元和卡号为6227001791510304179的存款42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飞审判员 陈耀辉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