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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君与杨康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杨康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75号原告:王君。被告:杨康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诉被告杨康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回起诉。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