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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榆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榆民初字第60号原告苏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与被告相识,双方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3月24日在兰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日生育李文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强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易怒,易动武力,痴迷网络游戏,原告和公婆说教不听,多次对原告动手,时常半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累计起来两年有余!属于长期分居生活状态!从结婚至今被告从事的工作几乎不能养活自己,也几乎没有给家里提供经济上的费用补贴。一直是原告上班养被告及孩子,但被告却因网络游戏经常殴打孩子及原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分居期间被告也很少关心问及原告的情况。打电话常会恶语相向。经常没有沟通,致使夫妻关系日益淡薄,婚姻存续期间我曾多次提出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却仍不悔改,致使感情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且继续生活下去已完全没有意义,对双方都是伤害!因而理所应当结束这段感情!儿子李文轩与原告关系一直很好,被告经常殴打孩子,被告也很少关心和照顾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抚养孩子会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由于时常无法联系被告,被告经济状况不稳定,也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一万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被告李某某对原告主张的结婚及生育子女李文轩、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及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于2007年6月与被告相识,双方自由恋爱,于2009年3月24日,在兰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日生育男孩李文轩,因家庭琐事及工作关系,原、被告于2014年6月分居,分居期间生育男孩李文轩一直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家庭琐事及工作情况虽导致双方分居,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分居事实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