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世荣与被执行人朱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荣,朱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652-2号申请执行人黄世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韶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世荣与被执行人朱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的标的款40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本院尚有40万元未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韶珍在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