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攸县东风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东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陈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董小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小勇,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张明强,系死者张剑武之父。第三人何会娥,系死者张剑武之母。第三人张傲,系死者张剑武之子。第三人敖海兰兼张傲法定代理人,系张傲母亲,系死者张剑武之妻,女,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清泉,系张明强之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湖南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攸县东风出租出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明强、何会娥、敖海兰、张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攸县东风出租出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东风出租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明强、何会娥、敖海兰、张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攸县东风出租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南兰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