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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腾飞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腾飞。委托代理人黄静(上诉人之妻),天津工业大学教师。上诉人王腾飞因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告字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腾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腾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腾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