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江峰、解峰侠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峰,解峰侠,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孙江峰,男,汉族。原告解峰侠,女,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家伟,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孙江峰、解峰侠诉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峰、解峰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峰、解峰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孙江峰、解峰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