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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明阳,王淑华抚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某甲,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护人李德友。上诉人(某乙(李明阳实际抚育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李明阳、王淑华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明阳、王淑华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诉请的是抚育费,不是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现上诉人有2004年4月8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公安督察询问笔录》为本案的新情况、新理由,请求法院增加抚育费而另行起诉的,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育费与抚养费的含义相同。2002年4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02)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判决原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垫付给李明阳等人的抚养费24,980.00元。原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是对李明阳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关于的抚养费的损失,并不是对李明阳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该法条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作为新案受理。原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李明阳造成的损害业经原审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审理,现李明阳、王淑华再次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损失,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