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强与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强,滕建勇,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申强,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1712房,组织机构代码66397179—9。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鲁滨,男,苗族,1959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滕建勇,男,苗族,1961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申强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被鹤城区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且鹤城区人民法院已在处置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现为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怀中执字第6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申强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长 彭湘平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