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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富民与马延君及马广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富民,马延君,马广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富民,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安区农机学校教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延君,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马广芹,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满族。再审申请人张富民因与被申请人马延君及一审被告马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富民申请再审称:马延君提供的张富民和马广芹的结婚证从直观上就能认定是伪造的,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张富民和马广芹自然情况并不相符,一审采信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亦是伪造的,一审依据上述二份材料判决张富民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张富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马延君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张富民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张富民主张证据是伪造的,与本案事实不符,张富民和马广芹的结婚证是马广芹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是一审法院委托绥滨县法院调取的,二份证据相互认证,证明张富民与马广芹系夫妻关系;张富民在另案纠纷中,曾承认与马广芹系夫妻关系,并且处置过马广芹对外的欠款,张富民提出与马广芹不是夫妻关系没有依据。张富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张富民与马广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张富民和马广芹的结婚证书及法院委托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调查的绥滨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审认定张富民和马广芹系夫妻关系并无不当。张富民提出其和马广芹从未登记结婚,否认结婚证书真实性的辩解缺乏证据证明。因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一审判决张富民和马广芹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富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富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维刚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玉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鄂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