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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田成淦、胡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被执行人田成淦。被执行人胡玉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与被执行人田成淦、胡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民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田成淦、胡玉婷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