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新能电力设备厂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新市新能电力设备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仲裁字(2012)第5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阜新市新能电力设备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账户,账号为3077563092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阜新市新能电力设备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存款人民币484250元扣划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阜新银行西环路支行,账号:12011000011471。二、解除被执行人阜新市新能电力设备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账号30775630922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井昌审 判 员 邱继德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