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玉星与黄旺棠、周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星,黄旺棠,周妙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85-1号原告郑玉星,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旺棠,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妙菊,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郑玉星与被告黄旺棠、周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秀庚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注相关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