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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清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松,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松,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清松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涛的工资收入1000元,至扣齐302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