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金华诉被告韩志豪、李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华,韩志豪,李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631号原告侯金华,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韩志豪,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海江,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侯金华诉被告韩志豪、李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侯金华提供的被告韩志豪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金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20元,退还给原告侯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