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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顺平街589号。法定代表人:赵宝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系公司员工。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8元撤诉减半收取4129元由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