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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丰勃成、赵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丰勃成,赵立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博,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大安市锦华街三委三组。被告:丰勃成,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赵立柱,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勃成、赵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0.00元,减半元由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