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丰勃成、赵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丰勃成,赵立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博,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大安市锦华街三委三组。被告:丰勃成,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赵立柱,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勃成、赵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0.00元,减半元由原告大安市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