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先华与李后友、新疆南方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华,李后友,新疆南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许先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监护人:童中秀,女,系原告妻子,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后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新疆南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法定代表人:魏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许先华诉被告李后友、新疆南方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后友于2013年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一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且侵权行为地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