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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单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2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中华,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成武县白浮图镇白浮图行政村北街村村民贾坤圣在成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05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离开贾坤圣,一直未归。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被告人张某某和单县李新庄镇修庄行政村曹庄村民曹某某相识。同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曹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三个多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贾某某、孟某某、曹某甲、吴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登记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 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