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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初字第05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清国与王学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5900号原告王清国,男性,年龄39。被告王学涛,男性,年龄43。被告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XXX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10层1019室。法定代表人黄垂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严之,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国诉被告王学涛、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