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喻应欣与陶付明、曾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应欣,陶付明,曾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喻应欣,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陶付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曾爱枝,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被告陶付明之妻。原告喻应欣与被告陶付明、曾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彭志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应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付明、曾爱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应欣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陶付明向我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并承诺同年6月8日还款150,000元,余款7月15日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陶付明分文未付。被告曾爱枝与被告陶付明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原告喻应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陶付明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数额及约定还款时间。2、阳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函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陶付明、曾爱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陶付明向原告喻应欣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并承诺同年6月8日还款150,000元,余款7月15日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陶付明分文未付。被告曾爱枝与被告陶付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陶付明借原告喻应欣人民币280,000元未偿还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喻应欣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曾爱枝系被告陶付明之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喻应欣诉请判令被告陶付明、曾爱枝偿还借款2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付明、曾爱枝偿还原告喻应欣借款人民币28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由被告陶付明、曾爱枝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75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