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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姚远秀申请宣告杨静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远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姚远秀,女,生于1954年4月2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姚远秀要求宣告杨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韬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姚远秀以被申请人杨静于2008年2月17日早上8:30分左右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查找其下落亦没有结果。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杨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静,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7日,系申请人姚远秀之女。杨静于2008年2月17日早上8:30分左右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查找其下落亦没有结果,距今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7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杨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静出走已逾四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杨静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如下:宣告杨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睿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