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薛卫平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卫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826号罪犯薛卫平,男,生于1968年07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临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绵游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卫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满日期:2025年02月04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35分。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卫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卫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4年04月0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