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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程远剑与邓静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剑,邓静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程远剑,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静婵,女,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剑诉被告邓静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远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远剑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