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程远剑与邓静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剑,邓静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程远剑,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静婵,女,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剑诉被告邓静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远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远剑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