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太原立庭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立庭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太原立庭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二巷3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同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迎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09)迎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所确认的内容将被执行人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桃园南路50号1幢7层1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桃园南路50号1幢7层2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桃园南路50号1幢7层9-11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房屋产权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太原立庭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许晓东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