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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92年07月26日。2015年01月0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0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杨惠,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指定辩护人杨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01月0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到仁寿县禾加镇中街三段“圆通快递”门市外,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在该门市外公路上的川Z10E**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在仁寿县禾加镇黄坡村2组被群众挡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70元。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5年01月0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01月0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仁寿县禾加镇中街三段“圆通快递”门市外,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在该门市外公路上的川Z10E**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在仁寿县禾加镇黄坡村2组被群众挡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70元。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5年01月0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张付祥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聂某甲、聂某乙、杜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但对其2015年1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和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维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人民陪审员  舒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莉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