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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何莹与曾寿珍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莹,曾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何莹,女,生于1975年8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曾寿珍,女,生于1964年4月28日,汉族。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做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曾寿珍应于2015年3月起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何莹16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30000元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寿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每月有退休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寿珍每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账号的收入1600元,直至提取齐309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