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显秀与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秀,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王显秀,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方强,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秀诉被告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显秀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