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家全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家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150号罪犯谭家全,男,生于1968年01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出监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2)苍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家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满日期:2015年06月02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家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家全减去有期徒刑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