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人。被告宋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吴江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