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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邬和贵与邬良才、邬良金、邬良云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邬和贵,男,1933年3月1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邬良才,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城镇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邬良金,男,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邬良云,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和贵与被告邬良才、邬良金、邬良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和贵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和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邬和贵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