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舒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舒某。被告:彭某。本院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