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舒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舒某。被告:彭某。本院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