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永邦与刘仁涛、李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邦,刘仁涛,李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袁永邦,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仁涛,男,其他不详。被告李金花,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邦与被告刘仁涛、李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永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