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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宝珩故意伤害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10号张宝珩:你为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二中刑终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附带民事部分有误,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分担比例不当、被害人陈连贵经济损失认定有误、卷内未见被害人经济损失单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主张陈连贵对其受伤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陈连贵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住院明细及清单、交通费单据、法医鉴定费单据等证据证实,并附在原审卷宗之中。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