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乃溪与李江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乃溪,李江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林乃溪。被告:李江勤。本院在审理林乃溪与李江勤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乃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乃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乃溪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