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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行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廖光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廖光林。本院收到起诉人廖光林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黄教信告(2015)1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对起诉人有关落实民办教师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廖光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为民代理审判员  李婷燕代理审判员  洪金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 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