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叶某,女,生于1982年8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王某,男,生于1979年6月3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兴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