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恒仁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