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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佩贤与成都天晖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银信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738号申请人陈佩贤,女,汉族,193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雷水平,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红,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天晖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楼段**号***幢**层*号。被申请人成都银信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方海潮。申请人陈佩贤诉被申请人成都天晖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银信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陈佩贤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天晖源投资管理中心、成都银信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5162500.0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曾维清、刘秀贞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业务件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佩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成都天晖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曾维清、刘秀贞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