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潘某。被告:蓝某(曾用名蓝柏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