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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辛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