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石艳金与商婷婷、曹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金,商婷婷,曹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石���金。被告商婷婷。被告曹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王景明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