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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石艳金与商婷婷、曹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金,商婷婷,曹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石���金。被告商婷婷。被告曹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学亮审 判 员  王景明人民陪审员  尹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