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周你平、叶美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周你平,叶美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58号。负责人徐爱明,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周你平。被申请人叶美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周你平、叶美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承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你平、叶美荷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